關鍵詞 |
附近辦理進出口權,辦理進出口權服務公司,坪山新區辦理進出口權,光明辦理進出口權 |
面向地區 |
1997年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供貨、多年來對外貿發展作出了貢獻的地縣級外貿貨源公司放寬了審定標準。對國民生產總值每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每10億元)的地市(縣),原則上可考慮賦予一家進出口經營權。
對經濟特區內除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由外經貿部總量控制,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
各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必要條件和標準,自行審批在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并報外經貿部備案。外經貿部已核準五個經濟特區1996年的總量為2013家。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根據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
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制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