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
羅湖辦理進出口權,觀瀾辦理進出口權,光明辦理進出口權,西鄉辦理進出口權 |
面向地區 |
1997年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供貨、多年來對外貿發展作出了貢獻的地縣級外貿貨源公司放寬了審定標準。對國民生產總值每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每10億元)的地市(縣),原則上可考慮賦予一家進出口經營權。
進出口權原則上直接賦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準成立新的進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權直接授予該單位;科研院所本身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對外經營權可根據申請單位要求授予的一家直屬全資全民所有制企業。
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制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